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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00:25:01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全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行做出全面、明确规定,更进一步具体消防安全责任,创建完备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极力防治和遏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再次发生。《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实施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划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创建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创建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织领导火灾射门和应急救援工作等。同时,《办法》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在行业安全性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划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敦促涉及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确认专(兼任)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消防工作经费等。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备行政审核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具备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该实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具体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确保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涉及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必须创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加严苛的消防安全职责。《办法》具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牵涉到消防安全行政审核、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根本性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渎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收押司法机关处置;因消防安全责任不实施再次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必要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掌控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收押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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