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系列
时间:2024-11-12 00:25:01
2016年6月至7月,刘某多次在秦某经营的淘宝店铺“乔爱XX”出售日本奶粉。后刘某以奶粉无中文标签及未经检验检疫为由,主张奶粉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拒绝秦某弃一缴十,并拒绝淘宝公司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
另查明,刘某在2016年6月至7月间,在多家淘宝店铺出售日本奶粉,每家出售金额皆在5000元左右,并皆以完全相同的理由拒绝弃一缴十。现如今,刘某以弃一缴十的表达意见将秦某诉之法院。【法院裁决】 上诉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职业造假人的淘宝网店知假买假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造假人属不属于消费者? 一、消费欺诈不道德的确认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取得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不道德。确认消费欺诈,要不具备以下要件:欺诈不道德和欺诈蓄意,因为欺诈不道德、欺诈蓄意而引起消费者的误导,同时误导和欺诈不道德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中欺诈的含义,不应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的说明,有误经营者蓄意告诉欺诈情况或蓄意掩饰真实情况,使消费者做出了错误意思回应。而对于知假卖假人而言,不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二、职业造假人否归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 回应,不存在两种观点:即认同说道与驳斥说道。(一)认同说道指出,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出售用于商品或拒绝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必须,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职业活动必须的就归属于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维护的消费者。(二)驳斥说道指出,不是为了生活必须而出售商品,是为了盈利目的出售商品的人不属于消费者。
刘某淘宝网店知假卖假案从本质上看是职业造假人为了盈利为目的出售商品的不道德。如果是出于生活必须的出售不道德,其不道德特征一般是重复使用、间接性。
而原告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多次在本案被告秦某的淘宝店中出售涉嫌产品,且在同一时间段在别的淘宝店铺大量、重复出售完全相同或相近的奶粉,原告皆以完全相同的理由诉至本院。可见,原告出售案牵涉产品并非为消费所须要,而是为了提供高额赔偿金而展开的蓄意出售,其出售性质不应定性为营利。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维护的消费者。
三、“知假买假”能否取得惩罚性赔偿金? 回应,也不存在两种观点:即认同说道与驳斥说道。(一)认同说道指出,法律并没对消费者主观出售的动机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只要包含欺诈,知假卖假人也不应取得惩罚性赔偿金。此外,鉴于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类似维护,知假卖假人应以按消费者维护,除非有证据证明其知假买假、为盈利目的。(二)驳斥说道指出,职业造假相当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妨碍了长时间的工商管理秩序,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不应反对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管理模式。
从食品安全法的法律目的来看,食品安全法彰显消费者拒绝缴纳货款十倍赔偿金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增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引领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确保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不是沦为某些人的营利手段。而且,食品安全法规定拒绝缴纳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权人不能是为了生活消费必须出售、用于商品或者拒绝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案原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质的出售不道德,不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维护。“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利润”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案牵涉产品系由禁令销售、用于的产品,原告出售案牵涉产品的不道德已为法律所禁令,那么其拒绝从该违法行为中拒绝退款及赔偿金以提供利益的诉讼请求,也当然不不应受到法律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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